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可根据香港法例申请撤销其注册 |
如符合下列各项条件,可申请撒销注册:
1.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
2.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,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 3个月以上
3.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
4.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《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》(不反对通知书)
5. 该公司放弃名下所有财产 (包括银行户口结余、车辆、存货及物业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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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要求:
1. 私人公司
2. 该公司的董事
3. 该公司的股东 |
需时:
收到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后,一般来说,公司注册处可在 5个工作天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。处长会随即在宪报刊登关于建议撤销注册的公告。如处长在宪报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未有收到反对,便会在宪报刊登另一公告,宣布公司的注册在该公告刊登当日撤销,而该公司即告解散。申请人或在申请书内获提名人士会在该公司被撤销注册时接获通知。撤销注册程序需时约 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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盈丰会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能为客户撤销有限公司之注册。其服务收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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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项:
在要求税务局长签发{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}时,可能会被要求提交核数师报告及报税表,或缴交商业登记费,故在撤销注册时可能会牵涉到核数及商业登记费用;且如在撤销注册程序进行的期间,到了法团成立日期,公司仍需要依时提交年报 |